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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2021-02-03 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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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

    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08号 2011年8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与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严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纪律,规范分配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州、县市区和部门工资管理职责,增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建立关系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等情况,核定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他事业单位依据单位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三)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以2009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为基础,按照“限标准、限增量”的原则,对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类进行核定。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高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位,首次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以2009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数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为标准,今后采取限制增量的办法,合理调控其绩效工资水平。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 位,采取限制标准的办法,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类人员按不同等次执行当地绩效工资规定标准,不得突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从事重要公益领域、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给予倾斜。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课题及科研经费不纳入绩效工

    资总量。

    (四)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需调整的,年末报经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

    (三)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使单位公益性服务水平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其他事业单位要注重日常评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充分体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能力、业绩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办法。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

    (四)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 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并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差距。

    六、相关政策

    (一)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23号)等文件精神,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其他事业单位中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按照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

    (四) 其他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 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原经费拨款比例和渠道发放,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全额拨款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保障;差额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拨款比例保障,不足部分由单位筹措发放;自收自支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将从上级给予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解决。

    (二) 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不再单独核拨。

    (四) 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五)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计提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核算和使用。

    八、纪律要求

    (一) 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兑现到位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社、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 各级纪检监察、编制、人社、财政、 审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省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三) 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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